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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桑卫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桑卫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卫宏,男,汉族,无业。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桑卫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巧会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7月23日,被告向其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187187001804482的信用卡。截止2013年8月25日,被告累计拖欠74784.70元(本金53904.84元、利息5389.82元、费用15490.04元)未尝还。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清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7478.70元(截止2013年8月25日)及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准许原告桑卫宏撤回起诉。诉讼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桑卫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