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斌贤与桐庐迈高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贤,桐庐迈高针织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徐斌贤。被告:桐庐迈高针织厂。负责人:方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贤诉被告桐庐迈高针织厂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贤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