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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辉与朱新梅、陈小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辉,朱新梅,陈小荣,沈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孟辉。委托代理人侯小春。被告朱新梅。被告陈小荣。被告沈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辉与被告朱新梅、陈小荣、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辉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孟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