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辉与朱新梅、陈小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辉,朱新梅,陈小荣,沈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孟辉。委托代理人侯小春。被告朱新梅。被告陈小荣。被告沈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辉与被告朱新梅、陈小荣、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辉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孟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