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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孟献栓与岳粹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孟献栓,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岳粹良,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栓与被告岳粹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献栓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献栓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献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孟献栓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