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潘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夏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