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督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汉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怀化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督字第31号申请人湖南怀化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齐斌,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汉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怀化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10月8日发出(2013)芷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武汉汉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武汉汉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10月8日(2013)芷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933元,由申请人湖南怀化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