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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7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因对其连襟张某心存不满,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至慈溪市××大道××号张某、钱某乙夫妇家,采用撬窗入室、撬密码箱等手段,窃得张某夫妇的pt750铂金戒指1枚、18k男式、女式金钻戒各1枚、18k铂金珍珠项链1条、14k金某某戒指1枚、18k翡翠手链(女式)1条、18k翡翠耳环1副、18k翡翠项链(女式)1条、18k男式、女式嵌宝戒各1枚、18k嵌宝吊坠(女式)1枚、彩金饰品8件、24k铂金饰品12件、24k金饰品101件(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4162元)。2013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至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钱某乙的陈述、证人钱某甲、陈某、黄某乙、潘某某、陈乙、杨利烟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称重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发票、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退赃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卢××请求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益  平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