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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085-2号原告: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荣。委托代理人:陈金祥。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2元,减半收取6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