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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方其挺与史习旦、胡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其挺,史习旦,胡崇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方其挺。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习旦。被告:胡崇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其挺诉被告史习旦、胡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其挺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飞娜审 判 员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干盛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