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陆怀芹与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怀芹,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陆怀芹,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园林小区××室。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二终字第00103号民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