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陆怀芹与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怀芹,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陆怀芹,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园林小区××室。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二终字第00103号民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优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