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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顾新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顾新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32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晨。委托代理人:黄纪锋。被告:顾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新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