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武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被告武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