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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武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被告武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