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民四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二伟与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伟,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四初字第128号原告张二伟,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怀钦,经理。被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伟与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伟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宝丰县科学技术局的工程款80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杜向前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GR0**宝马WBAKB410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二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宝丰县妙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宝丰县科学技术局的工程款予以扣留,限额800000元。二、对担保人杜向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GR0**宝马WBAKB410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杜向前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损毁、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