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明,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明,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尚武,北京市密云县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沙峪沟村桥北。法定代表人李景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宝,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上诉人王学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明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公告费800元,由上诉人王学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上诉人王学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由上诉人王学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