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潍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潍坊车友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车友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季洪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宾,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潍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潍坊车友汽车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案调解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已立案执行的(2012)潍执字第225号案中有执行款16955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12)潍执字第225号案中的执行款16955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