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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世云与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云,雷清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李世云,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雷清明,男,生于1975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云与被告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世云负担。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