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范志俊与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俊,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范志俊。被告魏海峰。原告范志俊与被告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203元,由原告范志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