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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范志俊与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俊,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范志俊。被告魏海峰。原告范志俊与被告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203元,由原告范志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