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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冯秀显、李振东与李振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显,李振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冯秀显。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秀显诉被告李振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秀显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显撤回对被告李振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秀显承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