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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凯与施志坚,孙通光合同普通执行解封担保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施志坚,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孙通光,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