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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秀芝、卢杰与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李秀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卢杰,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杜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芝诉被告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芝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杰撤回对被告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秀芝负担。审��员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