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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仁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连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校,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仁怀。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仁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