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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远超与孙伟、马建、张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远超,孙伟,马建,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075号原告:刘远超,男,汉族,40岁,住禹城市。被告:孙伟,男,汉族,36岁,住禹城市。被告:马建,男,汉族,30岁,住禹城市。被告:张玮,男,汉族,32岁,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超与被告孙伟、马建、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远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伟、马建、张玮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