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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程令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程令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段尊发,经理。被告程令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程令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承担140.00元,退回原告14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