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北盈、杨艳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王北盈,杨艳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被执行人王北盈,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杨艳莹,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铜川市耀州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王北盈、杨艳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14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北盈、杨艳莹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066.23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9日向王北盈、杨艳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49313.71元、利息8501.68元、罚金4250.84元。并负担受理费1233元及公告费6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31元。杨艳莹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交纳借款500元。经查询宋喜全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21号判决主文所确定的62066.23���标的额中的500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