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复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曹维甲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复字第0009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曹维甲。被执行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陆平,该所所长。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曹维甲与被执行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曹维甲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执异字第oooio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执行异议,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曹维甲又提出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lo月18日,申请复议人曹维甲以本案正在执行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曹维甲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骆建平审判员 张贵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