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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3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微软公司与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深圳市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39-941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卫臻浩、廖爱敏,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2#厂房(华展)4层北、5、6层,组织机构代码279405602。法定代表人匡子。本院受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列案后,原告微软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第939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6400元退还原告;第940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8250元退还原告;第941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73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