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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卢守富与被告杨华、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守富,杨华,宋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卢守富,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宋建辉,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华之妻。原告卢守富与被告杨华、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守富的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宋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守富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杨华向我借款315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11日偿还10000元,2013年6月7日偿还余款,但至今未还。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1500元。被告杨华、宋建辉均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杨华与被告宋建辉系夫妻。2013年5月7日,被告杨华以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向原告卢守富借款31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今借到卢守富现金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分两次还清5月11日还10000.00元.6月7日前还清剩余款.杨华2013.5.7”。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卢守富提供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杨华向原告借款315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华借款后迟迟未向原告偿还,其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华偿还借款315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宋建辉与被告杨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杨华所借,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宋建辉应与被告杨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经审理,因两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华、宋建辉偿还原告卢守富借款3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诉讼保全费350元,均由被告杨华、宋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