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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诉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薛凤英与周荣生、周珍红等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风英,周荣生,周珍红,周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诉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风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荣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珍红。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菊红。上诉人薛风英、周荣生、周珍红、周菊红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诉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中院纠正一审裁定,依法立案确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薛风英、周荣生、周珍红、周菊红起诉要求确权的房产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苏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