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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黄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颖,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黄颖。被执行人黄威。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黄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常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黄威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颖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50元(执行案款4800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