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焦秀荣诉高世富、孔繁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荣,高世富,孔繁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焦秀荣,女,1949年12月1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世富,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孔繁强,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崔宏民,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荣诉被告被告高世富、第三人孔繁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秀荣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焦秀荣承担。审 判 长  邵洪代理审判员  单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