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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