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