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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邦湘与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湘,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王邦湘。被告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9号金港商城A座503号。法定代表人谢德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湘与被告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邦湘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邦湘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湘撤回对被告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邦湘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