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博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76号罪犯李博涛,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七月一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博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O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李博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博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博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博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五年三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