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陆皎泉与徐金华、王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皎泉,徐金华,王小娟,沃竹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陆皎泉。被告:徐金华。被告:王小娟。被告:沃竹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皎泉诉被告徐金华、王小娟、沃竹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皎泉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