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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7822.72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7822.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