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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执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索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成强,娄德显,陈伟,龚培标,娄海清,李绍强,杜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索成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娄德显,个体建筑经营户。被执行人陈伟,邳州供电局铁富所职工。被执行人龚培标,邳州供电局运河所职工。被执行人娄海清,邳州市运河镇李口小学校长。被执行人李绍强,邳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金城,职工。申请执行人索成强与被执行人娄德显、陈伟、龚培标、娄海清、李绍强、杜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娄德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索成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娄德显已支付利息122000元)。陈伟、龚培标、娄海清、李绍强、杜金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德显、陈伟、龚培标、娄海清、李绍强、杜金城银行存款5537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