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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王辉与朱志增、马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朱志增,马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王辉,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告朱志增,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马江飞,男,45岁,汉族,住沙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朱志增、马江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辉承担。审判员  于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