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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殷胜与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胜,操世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殷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操世毕,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殷胜与被告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操世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胜诉称,被告于2012年分二次向我借款,共计1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利息大概付至2012年7月底。现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操世毕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周转,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上述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操世毕归还原告殷胜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操世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