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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白玉英与石树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英,石树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5号原告白玉英,女,1953年6月5日出生。被告石树永,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英与被告石树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玉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英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