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白玉英与石树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英,石树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5号原告白玉英,女,1953年6月5日出生。被告石树永,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英与被告石树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玉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英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