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于镇海、何实与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镇海,何实,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于镇海,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何实,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镇海、何实与被告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而不动产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永华审 判 员 郭子靓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