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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504号罗帅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帅,男,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9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07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于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飞宇,被告人罗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罗帅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淡村市场歌朝KTV大厅内,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9.46克)、一小塑料瓶毒品氯胺酮(净重2.8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杨起繁。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单,提取笔录,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杨××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帅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帅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帅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罗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