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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俊图与刘玉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赵俊图。委托代理赵晓安,女,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女)被告刘玉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号。负责人何中晓,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长春。原告赵俊图诉被告刘玉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安、被告刘玉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图诉称,2012年4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刘玉娟驾驶冀B×××××号长安面包车,沿西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军分区招待所西侧时,与原告赵俊图沿人行横道由北侧向路南侧横过西山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赵俊图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刘玉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俊图无责任。冀B×××××号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医疗费88949.93元、鉴定费3670.42元、护理费26709.89元(4685元/月÷21.75天×124天)、误工费28965.52元(2000元/月÷21.75天×315天)、残疾赔偿金30814.5元(20543元/年×5年×30%)、伙食补助费4600元(50元/天×92天)、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营养费4600元(含住院期间在药店购药品)、垫付医药费利息3390.25元[(88949.93元+26709.89元+28965.52元-40310元)×3.25%],上述损失合计224200.51元(其中包括二被告先期垫付款40310元),实际损失183890.51元。后就赔偿事宜双方不能协商,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刘玉娟口头辩称,我的车入了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一、核实相关证据后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我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二、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过户,未到我公司办理批单手续,增加危险系数,对其商业险我公司不予承担;三、原告已达76周岁,对误工费不予承担,我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核实,原告无工作,且已申请法院调查工作真实性;四、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五、其它见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刘玉娟驾驶冀B×××××号车沿西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军分区招待所西侧时,与行走的原告赵俊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赵俊图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24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唐公交认字(2012)第02-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玉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俊图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到开滦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头皮裂伤、左颞顶头皮血肿、左颞顶头皮擦挫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2型糖尿病、左侧2-6前肋骨、左侧7-11后肋骨骨折、左肺及右下肺叶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右侧胸腔积液、腰1椎体压缩骨折、低骶骨左侧骨折、髂骨骨折、左髋臼骨折、左侧坐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泌尿系感染、过敏性皮炎、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软组织挫伤等,实际住院71天,于2012年6月28日又转入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治疗后、多发骨折治疗过后、左肩关节僵硬、坐上肌无力待查、双侧胸膜粘连、糖尿病、脑萎缩、冠心病、但囊肿、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等,2012年7月19日出院,实际住院21天,两次住院共计92天。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委托,2013年2月27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3)临鉴字第1147号临床鉴定,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Ia值为10%。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85523.33元、护理费19365元(4685元/月÷30天×12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20元/天×92天)、伤残赔偿金30814.5元(20543元/年×5年×30%)、鉴定及检查费3670.42元、交通费1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42413.25元,其中包括被告刘玉娟先期垫付的30310元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先期垫付的10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车车主为刘玉娟,该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床鉴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2)第02-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2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6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义齿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垫付医药费利息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Ia值10%,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6000元为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刘玉娟负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属于被告刘玉娟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俊图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67379.5元,与其先期垫付的10000元相抵后,实际再赔偿原告赵俊图57379.5元;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俊图各项损失合计81033.75元;三、被告刘玉娟先期垫付的30310元,由原告赵俊图返还给被告刘玉娟。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及返还款,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赵俊图108103.25元,给付被告刘玉娟垫付款3031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19元,原告赵俊图自负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