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蔡桂萍与刘立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萍,刘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蔡桂萍,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立国,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蔡桂萍与被执行人刘立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桂萍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