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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5号原告:朱某某,男,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崔燕,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