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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玉荣与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涪城区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荣,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涪城区分局,杨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涪行初字第43号原告:袁玉荣,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22日,绵阳市人,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武城镇。委托代理人:黄明钢,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涪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局局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号。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杨琼华,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日,小学文化,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富顺镇。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玉荣诉被告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涪城区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玉荣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凌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晴李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