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冠策与吴守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冠策,吴守兴,李文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12号原告:潘冠策。委托代理人:陈久湘。被告:吴守兴。第三人:李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冠策诉被告吴守兴、第三人李文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冠策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冠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冠策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