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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冠策与吴守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冠策,吴守兴,李文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12号原告:潘冠策。委托代理人:陈久湘。被告:吴守兴。第三人:李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冠策诉被告吴守兴、第三人李文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冠策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冠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冠策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