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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与被告巫晓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法定代理人李毅(系原告父亲),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委托代理人薛英益(系原告祖母),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巫晓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告巫明华,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巫晓强、巫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 非代理审判员 苏 薇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