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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吉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吉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733号罪犯李吉红,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165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吉红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吉红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吉红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3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