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某某大学、杨凌某某公司、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某某大学,杨凌某某公司,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大学。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被告杨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某某大学、杨凌某某公司、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