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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官玉琴,女,汉族,安康市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沈某某以正在调取原告龙某某涉嫌重婚罪的证据,其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关为由,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百度“”